1、如果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重组改制后,原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尚未注销登记,其公章尚可使用的,可由其继续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原售房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单位公章不能使用的,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出具同意承担原售房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的,可由重组改制后的单位或者原售房单位的上级申请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如果售房单位出售房屋后,单位名称已经变更,在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提交单位更名的证明材料后,可不再进行更名登记。
一、哪些人属于公房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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