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五、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七、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八、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九、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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