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构成不当得利
在探讨不当得利的构成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四个核心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这意味着,只有当某方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才存在不当得利的可能。
2.他方受到损失也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如果仅仅是有人获得了利益,但没有导致他人财产受损,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这指的是,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获得利益直接导致的。
4.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根本所在。即使存在上述三个条件,但如果利益的取得具有合法根据,那么也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条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一方获得利益是前提,这种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根据,即不属于合法所得。
2.他方受到损失是必要条件,这种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需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如果损失并非由获得利益直接导致,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根本条件。
三、不当得利的维权方式
在面临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受损者有权采取相应的维权方式。
1.需要明确受益人的返还范围。
(1)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那么受益人只需在损失的限度内承担返还义务;
(2)如果受益人的利益小于受损者的损失,那么受益人也只需在受益的限度内承担返还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那么受损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在判断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时,需要考虑受益人的主观态度。
(1)如果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利益,那么其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的利益;
(2)如果受益人为恶意,即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利益,那么其应当返还全部所得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后来变为恶意,那么其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当面临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受损者需要明确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并采取相应的维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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