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
时间:2023-04-04 18:22:27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一部分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有四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共35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公安局什么情况下采取技术侦查

公安局采取技术侦查的情况如下:

1、公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别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最后,对于追逃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破坏选举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破坏选举的立案标准:用各种办法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选举的;暴力殴打选民,造成人身伤害,捣乱选举场所秩序;用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要挟选民的行为;散播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干扰破坏选举;用金钱贿赂选民;虚造文件,虚报选举的票数等。《最高人民检察五二六一院关于人四一零二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一六五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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