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借给他人使用导致第三人伤亡,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出借人是否有过错。按照规定,造成第三人死亡的,首先赔偿的是保险公司,不足的部分,由当时的使用人赔偿,但是如果出借的那个人在出借时候没有尽到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或者提醒的义务时,他就是属于有过错的,那么就应该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酒后驾车酿事故出借人与借车人共担责
昨日,湘潭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判决摩托车主与司机共同担责。
向某与王某是同村好友,两人均未成年。2014年8月份,在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两人准备回家。因天色较晚,王某便向认识的欧某提出借他的摩托车回去,欧某见王某与向某都喝了酒,便告知两人骑车时注意安全不要开太快了。
之后,王某搭乘向某骑着摩托车离开。在回去的路上,王某因驾驶经验不足,直接把车子撞向了路边的树上,致使向某摔落在地。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在看望向某时支付了1000元慰问金。之后,因双方协调无果,向某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及监护人、被告欧某及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未成年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欧某在明知被告王某是未成年人、且饮酒,仍然将自己的摩托车出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向某清楚王某驾车的情况,仍搭乘其驾驶的车子,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王某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被告欧某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原告向某自己承担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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