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特殊困难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难,对下列四类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即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困难程度适当增补低保金额度;有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只享受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
(一)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增发低保标准33%的城市低保金。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扶(抚)养人的三无对象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增发低保标准10%的低保金。
(三)维系家庭生活的主要成员全部因病或因残(残疾等级一级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增发低保标准10%的城市低保金。
(四)独生子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等级为一级以上)的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增发低保标准10%的城市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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