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的程序:
(一)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二)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三)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四)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五)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六)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七)《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一、哪些情况可以保外服刑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三)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五)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六)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二、不准保外就医的情形有哪些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
(一)罪恶民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二)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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