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在被诉医院的医疗过程、发生的不利后果;
2、病历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果存在应当指出具体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同时表明态度是希望鉴定专家终止鉴定还是希望鉴定专家在鉴定时注意这些真实性有争议的部分,并在鉴定意见书中有所体现;
3、医疗行为存在哪些方面的过错,结合法律依据和医学依据进行细致阐述,但是注意引用医学资料阐述时切忌断章取义、主观臆断;
4、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如果只进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不写因果关系,但是应当向鉴定人员说明本次鉴定只进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鉴定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和责任程度鉴定)
5、总结性发言。
一、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从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机构需要是具有资质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可以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鉴定材料
一般而言,为了进行鉴定,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保管在患者处的门诊病历、保管在医疗机构处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等,具体可以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材料内容。
如果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进行鉴定之前,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的概念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斯芬克斯之谜。所谓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系同一概念,指医疗过失行为在人身损害全部应赔偿额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这个责任比例是在已经鉴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对医疗过失的赔偿比例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通常以责任程度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无责任来表述,非医学会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则往往以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来表述,这些机构通常会确定一个比较精确的比例范围,如30-40%,45-65%等等,有也不确定具体范围而以主要、次要、间接、直接因果关系等抽象用语表述的。不同的责任比例所导致的赔偿额可能天差地别,比如一个后果非常严重的损害,如果全部赔偿额为100万元,但责任程度为轻微,则实际赔偿额可能只有1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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