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庭宣判的案件,按以下以毒攻毒领取判决文书:
(1)当事人要求邮寄的,由人民法院邮寄到当事人指定的地点。
(2)当事人没有要求邮寄的。
(3)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一、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有何区别
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判是经过审理后,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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