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住房政策,职工有四项购买公房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众所周知,所谓用益权,是指现在购买的房屋将来出售或者出租,收入属于个人,购房者可以将房屋作为抵押贷款,也可以将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转让或者继承,在具体功能上,以标准价和成本价购房时,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同的。在收益权和处分权方面,按标准价买房不同于按成本价买房。比如在收益权上,以成本价买房并按市场价出售后,扣除土地收入和相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属于个人。对于按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扣除相关税费和土地收入后,其余6%的收入由原销售单位承担,94%为个人所得。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共住房时,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即有权自主支配,包括提供、出售、交换、抵押等,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房,其处分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限制。首先,我们不能擅自出售或出租房子。如果要出租或出售房屋,必须征得产权共有人即原产权单位的同意。第二,在同等条件下,原销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原销售单位被撤销的,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者租赁权。第三,房屋价格需要房地产交易部门评估,也就是说,任何第三方不得以高于房地产交易部门评估的价格私下购买或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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