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且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整体虽未完工,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又以该工程的中标价格,也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按实际结算工程价款。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从立法层面很难找到直接、具体的规定,所谓的“成本价”应如何确定在能够确定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结算在实践中,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且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存在一定的索赔空间,但其必须就工程的成本价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该索赔请求将很难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
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
中标价可以是预算价吗
预算价是指在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工程进行造价预计,以便于对工程造价进行计划控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均为预算价的表现形式。
在通常的习惯中,常把造价工作统称为“预算工作”,即无论编制的是标底、控制价、投标价、结算价等统称为“预算”,这只是口语叫法,请加以区分。投标价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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