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蔚-生(男)尹-莉(女)(以下姓名均为化名)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由尹-莉抚养,蔚-生每月向尹-莉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莉,并与其夫张-灿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灿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灿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生与另一女子代-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兰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生诉称:其与被告尹-莉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莉抚养。但离婚之后,尹-莉再婚,由于尹-莉再婚之夫张-灿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兰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蔚-强由蔚-生抚养。
尹-莉辩称:我与蔚-生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灿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兰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兰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生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生抚养,尹-莉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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