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责任应由谁承担?12月11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旅社的执照经营者及其转让给的直接经营者负连带赔偿损失90%的责任,死者负10%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平南镇城区某旅社是林某租赁属于张某、刘某所有的,座落在平南镇某街的一幢房屋经营的一家旅社。2005年8月30日,该旅社经平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颁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林某是该旅社的经营者。2006年12月31日,林某将该旅社转让给叶某经营。
2007年3月27日,男青年卢某与其女朋友在该旅社205号房住宿,3月28日凌晨4时许,女友发现男友卢某死亡。当天,卢某的家属向平南县公安局报案。经平南县公安局侦查及法医鉴定,认为卢某的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因此,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查明,该旅社205号房间内卫生间按装有一个液化气热水器。卢某死亡后,叶某于2007年3月28日支付了丧葬费1500元。由于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房屋出租者、租赁房屋者(执照经营者)、直接经营者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5月14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刘某、叶某、林某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97980元、丧葬费9030元、尸体处理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2330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林某、叶某经营旅社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依法依理应确保其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但因其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卢某被房间内卫生间的液化气泄漏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因此,对甲的死亡,被告林某、叶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卢某在使用旅社卫生间液化气热水器后并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事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综合全案分析,被告林某、叶某承担90%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由卢某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原告因卢某的死亡应得到的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为(197980元+9030元)×90%=186309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支持5000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尸体处理费6000元,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被告林某、叶某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91309给原告。但应扣减被告叶某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还应赔偿189809元。被告叶某提出卢某的死亡与其经营的旅社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提出被告张某、刘某是该旅社的房屋产权人,其违法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林某、叶某从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服务行业,其行为对卢某的死亡负有因果关系,应与被告林某、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张某、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叶某应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191309元给原告卢某、吴某(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还应赔偿189809元);驳回原告卢某、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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