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探视权应予中止的几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是探望权人或其所携相关人员染患严重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可能由于病情蔓延而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其次,若探望权人在其探访过程中有任何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或犯罪举动,皆会给子女带来实质性的损伤;
另外,倘若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该权利人的探望,此时也应视为适宜中止探视;
最后,如有任何可能妨碍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其他状况发生,同样应当对此种情况加以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终止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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