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的模式
(一)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弹劾式审判模式,中世纪欧洲又出现了纠问式审判模式。近现代刑事诉讼中存在三大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兼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优点的混合式诉讼。
(二)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进和控制的审判模式。
当事人的积极性和法官的消极性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最重要的特点。
二、什么是刑事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统称。刑事审判具有被动性、中立性、职权性的特点。
审判的具体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案件事实,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处刑罚作出裁判;审判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
1、公开审判原则;
2、直接言词原则;
3、辩论原则;
4、集中审理原则。
(二)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人民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形式: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四)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三、刑事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龄,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三)辩论原则
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辩论为必经程序。
(四)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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