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为了多挣钱并逃避检查,焦先生指使司机驾驶没有进京通行证的外埠重型自卸货车拉着自己的父亲及雇员半夜进北京为工地送沙子,结果重型自卸货车在超速行驶中撞坏北三环辅路大钟寺人行过街天桥,并造成焦先生的父亲及雇员受重伤。天桥的养护公司将焦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焦先生赔偿天桥养护单位维修费23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天桥养护单位桥梁维修费2000元。
养护公司诉称,2010年8月2日4时3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辅路大钟寺人行过街天桥下,焦先生的司机驾驶焦先生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重型自卸货车(内乘焦先生的父亲及雇员)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车辆机械故障导致车厢与北三环大钟寺人行过街天桥相撞,造成养护公司负责养护的天桥损坏。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焦先生的司机负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焦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养护公司桥梁维修费234万余元。
据了解,交管部门认定焦先生的司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规进入三环辅路超速行驶且未及时发现情况导致事故发生,其过错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焦先生的司机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次事故经认定焦先生的司机负全部责任,焦先生的司机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该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焦先生虽否认焦先生的司机是其雇员,但认可系为其从事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且焦先生系该车辆的被保险人,故焦先生作为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人,应赔偿养护公司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养护公司作为受损桥梁的实际养护人,已对桥梁进行维修,故该公司有权主张维修费,养护公司提供的证据亦足以证实该公司为维修受损桥梁所支出费用情况,故对于养护公司主张的桥梁维修费,法院予以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焦先生司机的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该车辆经鉴定虽存在机械故障,但不能作为免除焦先生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法院判决焦先生赔偿天桥养护单位维修费23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天桥养护单位桥梁维修费2000元。
全文9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