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签字,但是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交通事故结案流程有哪些
交通事故结案流程如下:
1、交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者申请交警主持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报警指令的,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送达。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规定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交通事故赔偿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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