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BA起诉商评委获支持
时间:2023-04-23 14:51:16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名的美国篮球联赛“NBA”,差点被中国一家企业注册为缝纫机商标。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这一申请后,被美国NBA商标的所有人美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认定商评委审查不全面,撤销了其原来作出的裁定。

美商公司是一家经营体育用品、服装等多种商品的美国企业,著名的NBA篮球联赛是其旗下联赛。该公司所使用的“NBA”系列商标包括“NBA”、“NBA及图”等。

1998年10月,广东中山市一家电机厂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缝纫机电机商品上使用“NBA及图”,获得商标局核准。此后,美商公司认为该电机厂申请的商标涉嫌恶意抄袭,使得消费者容易将该商标与美国NBA联系起来,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1年8月,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美商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于是美商公司又向负责处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评审委作出了同样裁定。美商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市一中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庭审中,商评委称,美国的“NBA”商标和广东电机厂申请的“NBA”商标虽然都含有相同字母,但字母的排列有区别,商标的整体区别很大,而且广东电机厂是在缝纫机电机类商品上申请商标,而美商公司的NBA商标主要用于体育、服装类商品,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商公司在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时,提交了“NBA”和“NBA及图”两组商标,并称这两组商标都是驰名商标,广东的电机厂已经构成对这两组商标的恶意抄袭、模仿。而商评委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应当对美商公司复审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全面进行评审,但商评委仅评审了其中一组商标,未进行全部审查,因此所作出的裁定证据不足,依据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这份裁定。(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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