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人员会见律师有时间规定吗
一般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都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侦查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其涉嫌的罪名,以便于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或相关材料。
2.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合法权益,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出现负面情绪。
3.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不能与其沟通、见面,通过辩护律师的会见,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转达亲属的关怀和安慰,也可以向亲属转达犯罪嫌疑人的近况,在亲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起到桥梁沟通的作用。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或相关案情,以免造成串供。如:某某怎么说的,你应该怎么说,或你应该怎么做等等。另外,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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