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处理方法有以下3种:
1.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也可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应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该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复查后,以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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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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