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可以驳回吗?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可以驳回。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1、当场决定程序。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上级机关决定程序。对于某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3、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许可决定的期限一般都由相应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协调作用。协调功能是行政许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保护作用。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三)调控作用。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许可进行宏观调控。
(四)促进文化建设。
(五)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也不是万能的.在运用行政许可这一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实施成本、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结果等因素,必须对行政许可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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