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可以查封、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查封异议
1、根据最高法院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的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须居住房屋,或者申请人愿意以廉租房、支付一定期限的租金等方式为被执行人暂解决居住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唯一所有的住房是可以执行查封、拍卖、变卖的。
2、农村住房所占用的宅基地具有特殊性,不允许向市场流转,一般是难以执行的。如果执行,需要在住房所在村集体内进行处理,实际执行起来会有困难。
二、农村宅基地查封是否可拍卖?
1、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成员才有权申请宅基地,如村民要建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房条件的,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保证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身份的特殊性,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长久规划和保护。
3、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虽然已发生了事实上的买卖行为,但买受人却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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