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都只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一旦婚约解除,便引发纠纷。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在婚约存续期间,当然不发生返还问题;一旦婚约解除,此财产流转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接受彩礼的一方就应当返还其所接受的彩礼;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婚约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续到双方的婚姻缔结,一旦双方结婚,婚约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就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民间对这种风俗的看法态度加以确定。
接受彩礼款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其本身的违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接受彩礼款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给付彩礼款的行为过错而提出的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应按彩礼款数额的30%予以返还。
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看作是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引起的,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若定婚时间较长,一般在二年以上,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女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后,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双方符合法律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的,但双方无结婚的可难,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来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彩礼款纠纷,应按公平原则进行处理,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造成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彩礼款按照50%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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