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是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人与再审申请人的区分更具理论意义,有利于明确理解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部门已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上列明申请再审人,但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影响不大。
再审程序的相对程序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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