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处理如下:(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3、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5、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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