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一)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五)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律师补充: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民法典》《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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