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应强制报废的情形:汽车使用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汽车强制报废补贴
汽车强制报废补贴一般是根据使用年限和车的大小决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一万八千元;使用6年以上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一万一千元。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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