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大部分是记名式和有面额的普通股,与国际惯例相差无几,主要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按权利义务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混合型、普通股、优先股三种:
①普通股和优先股混合型。它是指既具备普通股的某些特征,又具备优先股的某些性质,甚至还类似债券可以偿还,但以股票名义发行的股票。主要特点有:在收益方面,保息分红加封顶;在期限方面,有些股票可定期收回本金;在权利方面,有的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有的则没有。由于我国初创股票发行市场时,一般没有严格的规范,亦未考虚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所以目前我国已发行的股票大多属于这一类型的股票。
②普通股。这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股票,出现于1987年一些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之后。享有税后分红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
③优先股。这类股票所占比例很少。其特点是按固定年息率领取股息,但无表决权。
(2)按持股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股、企业单位(法人)股、个人(自然人)股三种:
①国家股。国家股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原有国有资产所形成的股份或以国有资产进行股票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②企业单位(法人)股。这种股份是指由单位法人用非国有资产而仅属企业自身所有的那部分资金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③个人(自然人)股。
一、我国的上市证券种类有哪些
证券一般又称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包括:财务证券,如提货单;货币证券,如用作支付工具的票据;资本证券,如股票和债券。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目前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投资基金券以及企业债券。
证券法是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所调整的证券种类的:一是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应限于资本证券,其基本形式为股权凭证(如股票、投资基金券等)和债权凭证(如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等),这两类证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品种,已有了一定的经验。而对于证券期货、期权等衍生品种,暂不列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二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法,有把握的先作规定,同时,为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因此,将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确定为:(1)股票。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扩大公司资本时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2)公司债券。它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如投资基金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由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发行的证明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等等。
二、股票发行价格的种类包括哪些
1.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也叫面额发行,即发行价与股票面额完全相等。面额发行一般适用于公司成立时的首次股票发行或无偿配送股。面额发行完全不考虑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很可能造成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的情况,从而导致一、二级市场脱节。另外,按面额发行,公司至能从发行中获得滋价收入,不利于公司资本公积金的形成和资本的迅速积累扩大。
2.溢价发行
(1)确定市价的方法很多,一般是依据前一个月股票交易市场的价格,以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5%一10%左右定价。由于在市价发行方式下。股票的发行价格与流通市场价格大致相当,所以可以保持一、二级市场的连续性。此外,由于股票的市价一般高于股票的面额,所以市价发行较之面额发行,前者能以较少的股份筹集到相对多的资本,因此,这是一种对公司较为有利的发行方法。但市价发行需要投资者支付更高的价款,因而对投资者较为不利。
(2)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股票面额和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价格作为发行价格来发行股票的方式。由于中间价是一个高于面额、低于市价的价格,因而这种发行方式能较好兼顾筹资者、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大多数股票采用这种方式发行。
3.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额的发行方式。在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公司品质较优,一般都不允许采用折价发行股票。我国也有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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