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诉讼时效中断存在理由有哪些?
1、特别预防。行为人在长时间内没有犯新罪,说明在其身上已经实现了再社会化,重新融入社会,尊重现行法秩序的刑罚目的。从积极的特别预防角度来看,行为人既然已经回归法共同体,刑罚的必要性就消失了;从消极的特别预防角度来看,对具体的行为人的威吓已经使其不敢再犯罪,因此不必再行追诉。
2、一般预防。犯罪对社会公众对法秩序信赖的损害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为恢复法和平性,刑事追诉已经不再是必不可少,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损害大于收益,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消失。
3、报应。刑罚论中的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起到责任填补的作用。行为人在长时间内一直处于遭受刑事追诉的恐惧之中,责任填补的必要性已经减少,因此不必再动用刑罚。
4、其他理由。从程序正义的视角来看,诉讼程序必须遵循快速审判原则,刑事追诉部门必须保障刑事诉讼的经济与效率,在合适的时间内结案。如果案件久拖不决,相关证据可能散失,增加误判风险,加重刑事司法的负担。
诉讼时效一旦中断,那么就会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之后若中断的情形消失,则需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权利人来讲,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要比诉讼时效中止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毕竟造成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是会继续计算时效,而并非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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