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损害我国安全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如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部接触机构可以直接拒绝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本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本法规定的证据材料和协助。第十五条外国联络机关受理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时,应当对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查。请求书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将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按照职责分工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请求书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提出新的请求。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络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诉讼文书和其他书面材料。(二)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讯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和简历,勘验、检查、鉴定,收集物证、书证、音像资料材料、搜查和扣押财产等(3)协助调查案件和报告通缉案件。国际刑警组织经常在这项活动中发挥非常重要的协调作用。(四)转移赃款、赃物、扣押物等。(五)引渡。也就是说,一国将被指控犯罪并被另一国判刑的人移送另一国审判或惩罚的制度,该人当时在该国境内。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从东道国转移到犯罪国或转移受害国的管辖权。(6)管辖权的移交。也就是说,一国的司法机关接受另一国的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主要是减少投入,通过外交封锁,更好地惩治和教育犯罪分子,将刑事案件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移送实际犯罪控制国或犯罪嫌疑人国籍移送该国管辖。(7)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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