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需现实。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而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与保障的本质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构建起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违法或过错归责原则、行政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国家赔偿1994年版,第235页。
[8]廖义男:《国家赔偿法》(增订二版),自刊,1998年版,第31页。
[9]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1页。
[10]应松年著:《依法行政十讲》,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11]马怀德:《制度变革中的行政赔偿》,载应松年等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383页。
[12]当然,关于无过错原则与过错原则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学界也是存在争议的。但一般认为无过错原则适用于行为人无过错造成损害的情况,这也是无过错原则的重点与特色。如果有过错的话,适用过错原则就可以解决了。
[13]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的理由,另文进行论述。
周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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