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债务的清偿
时间:2023-06-05 11:24:59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8年9月1日,被告A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底归还。被告A公司原股东为钱某和王某,持股比例分别为90%和10%。二人于2008年9月15日与赵某、孙某、李某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钱某和王某将A公司全部股权折价100万元转让,其中孙某、赵某各支付40万元给钱某分别购得40%的股权,李某向钱某和王某各支付10万元购得20%的股权。协议第五条约定,张某的债务由A公司所有股东承担,钱某负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2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与被告赵某、孙某、李某之间转让A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到期后,A公司及赵钱孙李四人均未能主动归还借款,故张某于2009年3月起诉要求五被告连带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与A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履行出借义务后,A公司未依约还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以及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李某受让王某股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的债务负担行为,构成了单方承诺由其履行A公司债务的债务加入,故李某应当依其承诺履行。由于钱某与赵某、孙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故赵某和孙某不是A公司股东,不承担债务负担义务。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与A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赵某、孙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四、李某与钱某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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