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咽癌IV期,后一直在该院治疗。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某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166号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院)医技综合楼观光电梯处,因怀疑该院医生覃某未尽心治疗自己,遂决定报复对方。当他看到覃某走进大楼观光电梯后,即在综合楼二楼将电梯截停,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至覃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某逃至地下室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经鉴定,覃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呼吸道烧伤,其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覃某自被烧伤后至今已支出医疗费近4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用淋汽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覃某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王某实施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属于临时起意,没有蓄谋实施犯罪,他是因认为覃某存在误诊才实施伤害行为的。法院认为,王某是一名癌症患者,对自己疾病已到癌症晚期的情况非常清楚,由于失去了活下去的信心和身体的病痛折磨,才对覃某的救治行为进行无端猜疑,并报复覃某。但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医院在对王某的治疗上是全力进行的,没有故意放弃对其治疗,因此法院对被告辩护人该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王某因犯罪行为使覃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9月23日,此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开庭,10月30日,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宣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覃某治疗费4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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