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四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检察建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应当消除的隐患及违法现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体意见;
(四)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等其他建议事项。
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的
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同级检法两院之间。同级检法两院之间,由于工作关系较为密切,人员彼此也比较熟悉,便于沟通与协调,同时也使法院易于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行检察工作也应顺应随之而来变化。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中,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一般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这既便利了当事人,同时也便于同级人民检察院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申诉案件。诸如,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程序不当,但实体判决并无错误的小额诉讼,利用检察建议的形式,使人民法院更容易接受。这也解决了我们民行实践中的人手和力量不足的一个难点,既节省了司法资源,简化了程序,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较好的将检察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形式,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从而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适用于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判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促使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对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不能使用检察建议。
(三)适用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有程序违法行为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不当,但并不影响实体判决的,应依法发出检察建议。2013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适用于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一经提出,必然引起再审。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司法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往往人民法院加大执行的力度,使有些抗诉案件,抗诉再审改判后,无法实现执行回转,使抗诉再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建议,中止或暂缓原错误裁判的执行。
(五)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存在对某类案件或某种问题的处理不当;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法、制度等有违法或不当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以促进司法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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