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后,不能反悔。
因为欠条超过诉讼失效后,该债权债务就成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不再有胜诉的可能,更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债务人作出同意偿还的承诺或者履行偿还义务,则意味着和债权人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此时会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务人仍负有还款义务。
一、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愿履行案例
姚某与宁某原系交往甚密的朋友。2009年3月25日,宁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姚某借款3万元,期限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宁某未偿还,姚某碍于朋友情面,也一直未要求宁某偿还。2011年12月底,宁某偿还了1万元给姚某,并承诺不久即将全部欠款归还。2012年春节期间,宁某经人指点,得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不予归还,于是就不再还款。姚某见宁某不再自觉还款,便主动找其索要,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姚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宁某归还余下的欠款2万元,宁某则反诉,要求姚某返还超过诉讼时效后还给姚某的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效期间届满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成为一种自然债务,因而姚某不得再行要求宁某归还尚未归还的债务。同时,法律又规定对已归还的自然债务,义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宁某的反诉请求。
二、已过诉讼时效但又重新起算的情形
(一)时效届满后,双方约定或者债务人承诺对债务进行重新结算、审计,或约定其他付款的先决条件的,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继续履行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三)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四)债务人签收《货款与利息催收通知单》、《催收函》等,并出具回执签章确认的,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
(五)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与债权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六)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减免部分债务申请,可作出了同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签约权限的主体,签章确认《催款通知》构成对公司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八)诉讼中重新确认债务,并同意继续履行。
(九)债务人行使债务抵销权,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来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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