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后交警扣留车辆的限期是多久
时间:2023-08-08 02:21:40 2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意外后交警扣留车辆的限期是多久

1.如果车辆或者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为33天。

(1)交警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决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内委托做检验鉴定。

(3)鉴定机构在20日内检验鉴定完毕。

(4)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

(5)交警在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所以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

(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

(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到当事人,共计58天。

4.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73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8天;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8天。

二、交通意外事故索赔流程

1.拨打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

2.保险公司派人到场或者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

3.对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

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

5.保险公司审核索赔单据;

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

三、交通事故对方不签字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且应当送达当事人,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签字只是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认定书,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n(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n(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n(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n(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n(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n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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