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无收入一方生活真的很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对方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相关规定如下: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时生活困难,不能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至于帮助时间的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年龄和子女抚养;
3、对老年人离婚,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生活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夫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处置协议是怎样的
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高,以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确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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