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修改章程
第184条修改章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185条章程登记: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从通过时或者股东会决定的时间生效;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186条董事会责任: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特定内容不修改章程、不进行备案、不办理批准的,董事会应当承担因此所产生责任。
第187条信息披露: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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