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出现违法的行为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