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家属会见时间每次一般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个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会见的家属不得超过三个人。
会见需符合条件,并经过办案单位许可,在看守所的上班时间进行会见。
会见中应该严格遵守规定,不准讨论案情,也不准私下传递物品,否则会被责令立即停止会见。
如果属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的,其家属不能会见,只能委托其代理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
为保障律师会见权,《规定》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保证会见权的充分实现。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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