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患上精神病的,执行机关应该对其监外执行。参照监狱法有关规定。
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监外执行去外地的后果有什么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监外执行的罪犯离开经常居住地到外地的法律后果。监外执行是指对已入狱一段时间的罪犯因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暂时离开监狱,在监狱外执行的制度。法律只规定被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以下情形的,将被监禁执行。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没有规定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因此无法确定其内容包括外地。根据法律规定,被判缓刑的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居住情况,离开住所或者搬迁必须经批准,否则缓刑将被撤销,监狱将被执行,因此这是缓刑最严重的后果。
三、刑期剩多长时间不用去监狱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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