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依据原告所请求之金额或定价总额,依序按以下各档分段累加交纳相应费用:
1.若诉讼标的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者,则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受理费;
2.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2.5%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3.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2%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4.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1.5%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5.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1%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6.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0.9%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7.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0.8%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8.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0.7%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9.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区间内,则需按照0.6%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10.若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则需按照0.5%的比例交纳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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