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通事故鉴定的结果,如果是救护车的过错,那么应该是医院承担责任的。如果司机开救护车是职务行为(要在上班时间,或者是为了执行公务),个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司机存在主观过错的,那么,医院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主张向司机索赔,这是后话。受害者应该是直接找医院的。
阻碍救护车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7日晚,海淀区田村北路一名年过五旬的骑车人被轧成重伤。急救中心的王某某医生随急救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决定送往最近的医院。从现场到医院距离3公里,但马路上被堵得水泄不通,急救车拉响警报也无济于事。伤者最终去世。
事后,急救医生王某某发微博称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随后该微博引发全国网友关注,也引发公众对于急救车路权如何保证的讨论。
北京急救中心副主任刘某某昨日表示,基于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救护车在行驶中遇到的快不起来有各方面原因。针对一些急危重症的特殊需求,通常会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引导。不过,大部分的救护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还需要市民拥有避让意识。
在极个别情形下,还存在阻碍救护车行驶、拒不避让等问题。近日,沈阳媒体就报道了一起拦停救护车致病人死亡的事件。
昨日征求意见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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