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7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起新,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于北京市房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村一区31号;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7日被羁押,2006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连生,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昌平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机械厂平房1排10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8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6日被羁押,2006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1日至13日,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冒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世界名园”开发商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使用作废的“世界名园”室内装饰图纸等材料,以发包“世界名园”室内装修工程为名,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分别骗取刘成水、蔡勤朴、王荣杰人民币共计7500元及红塔山牌香烟三条、玉溪牌香烟二条。经鉴定,被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64元。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被抓获归案后,被骗财物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施工图4本、工程预算书3本、施工合同1本,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资质证书、关于合作开发建设房山区燕都科学城世界名园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燕都科学城世界名园项目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协议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王荣杰、李世昌、蔡勤朴、刘成水的陈述,证人马改平、杨秀芳、杨少鹏、施红兵、黄建新、马福广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连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是坦白,酌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均酌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起新、马连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起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连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作案工具施工图四本、工程预算书三本、施工合同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赵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红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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