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案件类型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根据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诉讼依据为第20条。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二、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2、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3、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赋予股东的权利,最高法院制定《案由》尚无该项诉讼,所以《案由》中没有准确对应的案由,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三、清算纠纷
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案由》第280项国有企业破产案、第281项(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第282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诉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案由》中无对应案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确定案由为清算侵权纠纷
鉴证侵权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特殊侵权纠纷。受案法院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验证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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