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不拆迁过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情况获得相关补偿,无所有权的承租人可以获得装修、搬迁、经营损失、停业等补偿。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进行补偿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等。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的基本条件不同,“以房代非”的补偿方式也不尽相同。国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
1。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也就是说可以具体认定该房屋确实用于商业用途,按照商品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该房屋是住宅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住宅用房用于经营的,应当根据住宅用房是否连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住宅用房用于经营的,应当依法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从居住补偿标准来看,主要原因是居住用于经营时间短,不支持作为非居住补偿。
5。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按商品房补偿标准补偿,其余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第二,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和非住宅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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