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鸟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时间:2023-06-09 08:25:16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审判决认定,海鸟公司与大东海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喷泉,广场花岗岩铺底合同,造价为46万元。1998年9月21日,因大东海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量及部分修改设计,双方又签订了《福如东海》雕塑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总造价为80万元,并规定了增加工程量的具体列项及工程验收前付款等。海鸟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1998年11月10日,该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投入使用。1999年4月15日,双方结算时,确定该工程总造价为80万元,大东海公司已支付46万元,尚欠34万元,后经海鸟公司催收欠款,大东海公司又付1.5万元。同年8月5日,双方达成《欠款支付协议》,对尚欠款项作了详细付款计划。

原审判决认为,海鸟公司以其三亚办事处的名义与大东海公司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得到海鸟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认,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并不违法,属有效合同。海鸟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大东海公司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余款经双方签约印证。遂判决:大东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鸟公司支付32.5万元工程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日罚万分之四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则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7385元由大东海公司负担。

大东海公司上诉称,海鸟公司三亚办事处,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与大东海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海鸟公司事后追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公司未办理驻琼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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