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无头”借据能主张债权。
无头借据实际上形成的是隐名代理关系,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公开或不公开自己的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具体说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代理人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揭示被代理人的姓名;另一种是代理人不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只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分别对这两种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民法典第926条第1款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即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对第三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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