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扭送与自首的概述:
1、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作为公民可以将赌博违法犯罪人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扭送与自首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非主动归案的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司法机关缉拿归案的;二是被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归案的;对于这两种情形,毫无疑问不能认定为自首。三是被自己的亲友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对于这种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需要注意的是此时这种情况属于比较特殊,因为嫌疑人是在自首的途中才被别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应当视为自首,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的第五款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比如说上述第三种情况,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动机及行为,然而与扭送行为二者形成了竞合,在无意思联络状态下形成了合力,最终达到了归案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此时的扭送并非法律意义上诉扭送。因为扭送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归案的反抗和拒斥。而本案中,即使未有扭送行为,嫌疑人也必将投案,构成自首,这种必然性表明,其自首行为虽介入了另一个原因,却达成了同样的效果。因此,从主观主义角度出发,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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