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
航次租船合同: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
二、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等。
三、租船合同协商程序
洽订租船合同通常经过以下程序:
1、承租人询价,提出货名、数量、装卸港口或区域等。
2、出租人报价,提出船名、载重量、载货容积、受载日期、租金或运价、滞期和速遣费等。
3、承租人根据出租人报价,结合市场情况提出还价。
4、出租人报实盘。在双方关于租船合同的条款洽商接近一致时,出租人明确各主要条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确认。
5、制定送交租船合同。由出租人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制定租船合同,送交承租人审核签署。
为加速租船合同的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洽谈中,通常都以某种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作为基础,再根据运输具体要求,结合市价行情,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船合同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经修改的某一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补充或附加条款,这部分往往是该租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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